因为注意事项中标注着以下的使用技术内容:
(1)使用该产品需要的安全间隔期,以及标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无影响,标注着对后茬作物的影响以及后茬能种植的作物种类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种类、间隔时间(如除草剂尤其重要)。
(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会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会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与其他农药等物质能否混合使用的说明。
(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散落或人身伤害的,会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土种志》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1)毒性标识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黑色标识以及红色描述文字来表示。
为“剧毒”或“高毒”农药的毒性标识,其中“剧毒”、“高毒”字样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为“中等毒”农药的毒性标识,其中“中等毒”字样为红色。
为“低毒”农药的毒性标识,标以红色“低毒”字样。
微毒农药没有毒性标识,仅标以红色“微毒”字样。
(2)特征颜色标志带 在农药标签的底部有一条或两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并镶嵌有相应的描述文字(其颜色与标识带形成明显反差),表示农药的不同类别。
绿色带并镶嵌“除草剂”字样,表示除草剂;
红色带并镶嵌“杀虫(螨、软体动物)剂”字样,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
黑色带并镶嵌有“杀菌(线虫)剂”字样,表示杀菌(线虫)剂;
深**带并镶嵌“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
蓝色带并镶嵌“杀鼠剂”字样,表示杀鼠剂;
红色和黑色带并分别镶嵌“杀虫剂/杀菌剂”或“杀虫剂/杀线虫剂”字样,表示杀虫/杀菌剂或杀虫/杀线虫剂。
(3)象形图 农药标签的底部一般印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由黑白两种颜色印刷,其种类和含义是:
储存象形图: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操作象形图:配制液体农药时;配制固体农药时;喷药时。
忠告象形图:戴手套;戴防护罩;戴口罩;带防毒面具;穿胶靴;用药后需清洗。
警告象形图:危险/对家畜有害;危险/对鱼有害,不要污染湖泊、河流、池塘和小溪。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
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八条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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